隨著數據被列為繼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之后的第五大生產要素,數據交易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數據交易所是充分挖掘數據要素潛力的“底座”,在數據交易的產業鏈中發揮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2020年以來,國務院在多項政策文件中提及“數據交易”,相關內容涉及數據交易所建設及數據資產分類、評估、定價、結算、爭議仲裁等。本文對我國數據交易所的基本情況進行介紹,重點分析了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所在數據交易方面的創新做法,提出了寧波建設數據交易所的建議,以供參考。
一、概念內涵
數據交易所是為數據交易參與方提供資源整合、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服務的場所。數據交易所的職能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資源整合者,將數據供給方、數據需求方及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數據清洗等服務方整合到平臺上,推動供需之間實現高效配置。二是產品及服務提供者,主要提供原始數據、數據產品以及數據清洗、數據標識、數據挖掘等數據服務。三是行業審查者,在數據交易前,審查交易雙方的準入資質,確保供給方的數據合規,需求方的使用合規;在交易進行時,通過數據確權、數據價值評估、數據交易等相關規則與制度規范數據交易事項;在交易完成后,通過相關規范文件,確保數據使用合規合法。
圖:數據交易所參與主體及交易方式介紹
二、發展歷程
我國數據交易所建設始于2015年,先后經歷兩個發展階段:
數據交易所1.0階段(2015-2020年)。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將大數據上升至國家戰略,由此我國數據交易所迎來第一次布局高潮。相關數據顯示,2015-2017年我國新增20家數據交易所。這一階段的數據交易所盈利模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僅提供交易撮合服務,如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撮合客戶進行大數據交易,收取成交額10%的傭金;二是既作為交易中介,也作為數據及數據產品提供者,如錢塘大數據交易中心既作為數據交易平臺撮合數據供需雙方進行交易,又作為數據服務商為客戶提供數據包、數據集、塊數據。由于前期成立的數據交易所實際數據交易量遠低于預期,數據交易所在2018-2020年進入低谷期,相關數據顯示2018-2020年全國僅新增6家數據交易所。
數據交易所2.0階段(2021年-至今)。隨著2020年5月工信部印發的《關于工業大數據發展的指導意見》及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等系列文件對數據交易的支持,2021年我國數據交易所迎來新一輪爆發。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2022年8月我國成立17家數據交易所,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國內一線城市均在此期間相繼成立數據交易所。該階段數據交易所跳出交易撮合者的角色,開始全面承擔資源整合者、產品及服務提供者、行業審查者的角色。
表:2015年-2022年8月設立的數據交易所
資料來源:算力智庫
三、典型案例
(一)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
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以下簡稱“北數所”)成立于2021年3月,由國資主導設立,是開啟全國數據交易所2.0時代的標志性機構。截至2022年9月,北數所入駐平臺及引入各類數據產品量1253個,數據交易參與主體333家,數據交易調用7.73億筆,產生數據交易合約1774個。
北數所在全國數據交易領域有多項引領性創新。一是拓展多要素綜合性數據交易。在全國大部分數據交易所仍以原始數據為主要交易標的時,北數所突破未加工或粗加工數據買賣的傳統模式,推出“數字交易合約”,將數據交易模式從單一的數據交易擴展為涵蓋數據、算法和算力等多要素組合的綜合交易。二是構建國內首個大型數據商圈。北數所與數據鏈多、產業鏈長、場景豐富的大型央企國企、行業領軍機構聯手,共建交通、氣象、能源、公共、金融、文化等多個垂直行業領域的數據專區,形成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應用、流通的大型數據商圈。三是打造全國首個數據要素服務中介體系。北數所將數據要素中介服務拆解為數據收集、加工、確權、評估、定價、交易、審計、資產證券化等環節,并遴選具有優良資質與行業資源、具備長期探索合作意愿的運營商、服務商、經紀商,共建數據要素中介服務體系,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四是建成國內首個基于自主知識產權的數據交易平臺。北數所基于分布式計算與存儲技術建設數據交易平臺IDeX系統,保障數據來源可追溯、內容防篡改、主權可確認、利益可分配。IDeX系統具有企業開戶以及數據資產登記、發布、交易、支付、結算等交易功能,提供上傳下載、API接口、線下部署等交易方式,可滿足數據、算法、算力及數據合約的交易需求。五是率先采取“數據可用不可見,用途可控可計量”的新型交易范式。針對數據權屬不清、信息易泄露等風險,北數所運用隱私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將數據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用途可控可計量”。
(二)上海數據交易所
上海數據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數所”)成立于2021年11月,是國資主導公司制企業。截至2022年11月,上數所累計掛牌數據產品超800個,數據產品交易額超1億元,簽約數商企業超500家。
上數所通過一系列創新舉措,助力數據要素交易市場培育。一是全國首發數商體系。數商體系包括數據交易主體,及對數據的合規性、資產價值和數據質量進行全面評估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數據安全技術企業等第三方專業機構。二是制定數據交易配套制度?;凇安缓弦幉粧炫?,無場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則,針對數據交易全過程提供從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主體到數據交易生態體系的各類辦法、規范、指引及標準,目前已有《上海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規范(試行)》、《上海數據交易所數據產品合規評估指引(試行)》、《上海數據交易所數商管理規范(試行)》等10余個相關規范、指引文件。三是構建一體化數據流通智能系統技術框架。該技術框架可在數據等級層面統一機制,實現跨區域互認;在數據交易層面統一體系,實現跨系統交易;在生態服務層面統一服務,實現跨平臺共享;在鏈上協同層面統一標準,實現跨鏈協同;在云資源層面統一構架,實現分布式智能調度運維。四是配置數據產品登記憑證及產品說明書。數據產品在上數所掛牌之前,需通過確權與合規性審查,獲得上數所頒發的數據產品登記憑證。每個掛牌上市的數據產品均有介紹交易產品主題、類型等信息的說明書,將抽象數據轉化為具象產品。
表: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與上海數據交易所對比
四、需要關注的問題
目前,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尚處于探索階段,存在確權難、定價難、入場難等關鍵共性難題。一是確權難。數據確權是數據交易的前提,但目前全國并未形成統一的數據確權標準。數據權利的歸屬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歸被記錄方(終端用戶)所有,這是由于數據是被記錄方產生的使用痕跡;二是歸記錄方(互聯網平臺或政府組織)所有,這是由于數據只有經加工計算轉化為數據處理系統可讀取的數據才具有價值,而數據的采集、存儲、計算、加工、管理需要記錄方投入大量的成本。二是定價難。由于數據的可復制性,以及在不同場景下的價值差異,尚未形成成熟的數據價格影響因子模型,各大數據交易平臺尚未形成統一的定價標準。目前場內、場外數據產品的定價模式以協商定價為主,對同一數據不同需求方的最高支付價格有較大差別。三是入場難。目前我國數據交易以場外交易為主,場內交易尚未形成規模。根據南都大數據研究院2022年4月的研報顯示,我國場內數據交易額在我國總數據交易市場的占比不足5%。
(本文首發于長城戰略咨詢旗下“杭州新經濟觀察”公眾號。作者系浙江業務中心研究人員)